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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禁止成立“同乡会”之类组织的通知》

作者:系统管理员 浏览次数: 145 日期:2016-10-14

各二级学院:

  近来,我校学生中出现了自发组织的所谓“同乡会”、“老乡会”的现象,有部分同学打着“同乡会”的旗号,以联谊、聚会、联络感情为名,收取“会费”,进行谋利性商业活动,影响校园稳定和团结。为严肃校风校纪,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广大同学的合法权益,为广大同学提供一个和谐安定的校园环境,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不要成立同乡会一类社会团体的通知》(教政厅〔1985〕18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年第13号令)、《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重申不要成立“同乡会”一类学生团体的通知》(教政厅〔1991〕4号)、《中央社会治安综合委员会、国家教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教政〔1996〕12号)等以及国家有关社团组织法规要求,一律不准以任何形式成立学生同乡会之类的组织,不准以同乡会名义组织活动。

  二、对已成立学生“同乡会”之类组织的,各二级学院要对其负责人进行教育疏导,要求其停止活动,自行解散组织。对不听教育劝阻,坚持搞学生“同乡会”或热衷于组织同乡学生进行各类活动的少数骨干,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生手册》给予纪律处分。

  三、任何学生都不得要求同乡同学对自己的不良行为袒护,或拉拢同乡去解决自己与别人的纠纷。学生在遇到实际困难或与别人发生纠纷时,都应主动向辅导员、学院、学校等有关部门反映,以求得到妥善解决。

  四、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和改进思想教育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严格管理,增强思政工作针对性、实效性。辅导员要深入到学生中去,了解学生的思想,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引导学生发扬同学之间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的友爱精神,创造良好学风和校风。

  五、欢迎广大师生互相监督,共同维护校园的和谐稳定。发现在同学中有人以“同乡会”一类性质的学生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发现有同学被胁迫参与或者不能脱离这类性质的学生组织的,要立即向学生工作处或后勤处举报。

  举报电话:学生工作处:林老师,36903244;

  后 勤 处:张老师,36903186。

  学生工作处

  后勤处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