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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 行)》中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的说明
2012-05-07 10:10:27
华广教务2012第[25]号
各二级学院:
本届毕业生首次由我校自行授予学位,请各二级学院严格执行《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为便于本次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好的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做如下说明:
平均学分绩点(GPA)采用4分制,计算公式及对应关系(见附件2)。用于校内授予学位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要求如下:
1.平均学分绩点所计算的课程为主修专业综合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
2.通选课、附修课和课外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3.所有课程均按学生首次考核取得的课程成绩计算绩点。
4.经批准缓修或缓考通过的课程绩点可以计算在修读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内。
5.平均学分绩点指入学后至毕业前计算的总平均学分绩点。
本计算方法用于2012届及以后各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时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