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促进我院党的建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学院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推进学院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完成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我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党委支持院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院党务工作必须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支持和保证学院改革、发展以及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工作范围
第四条 院党务工作范围包括:
1. 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广东省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并根据学院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分析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指示精神在我院的落实情况。
2. 保证学院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顺利进行。
3. 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研究决定加强学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4. 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5. 研究决定加强学院宣传工作、组织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6. 研究决定学院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7. 研究决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处置办法。
8. 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委会议讨论的事项。
三、工作规程
第五条 党务工作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其他院领导及有关部门需要提交党务工作会议讨论的问题,由学院办公室汇总后报党委书记审定。党务工作会议的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1-2天送学院办公室,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六条 党务工作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三个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对重大违纪案件和重大事件作出处理决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八条 根据党务工作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党委(扩大)会议召开时,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有关部门要求在党务工作会议上形成决议的议案,应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供研究时参考。需要分发有关书面材料的,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分发。
第九条 党务工作会议议事,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领导以及参加扩大会议的其他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作必要的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条 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的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决定处理重大案件等,应逐项表决,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四、决定或决议的实施与反馈
第十一条 对党委会议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言行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如有不同意见或因新情况的出现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向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委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对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大议事情况的讨论结果,必要时由学院办公室起草纪要送阅。
第十三条 党务工作会议议事情况,凡涉密内容要严格保密,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不属保密的,经书记同意可向党内通报或向外公开。
第十四条 党务工作会议议事时,学院办公室应派专人做好记录,并整理成纪要,由书记签发。党务工作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书记或分管领导抓紧落实。形成的决定(决议)需由部门贯彻执行时,由学院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开具“决定(决议)执行通知”,经会议主持人签发,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催办,并根据要求及时向书记或党务工作会议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对党委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未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五、附 则
第十六条 党委会每年举行一次民主生活会,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流思想,检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由中共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